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三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蔺某某和自己家人在阿克苏市**菜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蔺先锋饮酒。次日凌晨00时25分许,被告人蔺某某驾驶新N1****号小型轿车,在**菜饭店门口行驶时,被**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975****
2. 案卷材料壹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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