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磻溪镇**村*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6时01分,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其陕C*****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陈仓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时代小区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陕C*****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致三车受损。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
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李某甲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 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柳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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