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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溪镇**村*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6时01分,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其陕C*****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陈仓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时代小区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陕C*****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致三车受损。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

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李某甲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 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 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柳

检察官助理:靳一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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