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172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单元**室。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2015年5月27日2时45分所采集的被告人蔺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后,认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6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说明等;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无视刑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伟莉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附: 1、案卷三宗。
2、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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