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巴彦淖尔市**有限公司工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社(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蔺某某酒后驾驶蒙******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街上,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巴音宝力格镇南环路中国石化加油站100米道路处时,与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蔺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蔺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蔺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52.75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经乌拉特后旗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蔺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一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