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一老乡家附近出发前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六城门租住处,途经荔城区镇海街道新溪村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蔺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7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摩托车公告技术参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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