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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蔺某某,曾用名蔺某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县**乡**村****号人,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浇地时摘了被告人蔺某某家杏树上的杏,当晚19时许,蔺某某在外边乱骂,刘某某听见后气愤不过,随手拿了一把铁锹,就出去和蔺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执。蔺某某拿刀将刘某某腹部捅伤。后被告人蔺某某畏罪潜逃,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洪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之伤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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