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蔺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蔺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店内,盗窃一件型号为DW5719的黑色男士运动夹克,经过门口时被销售人员发现后取回。
2020年5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蔺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一件型号为ED7258的黑色男士短袖T恤。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蔺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一双型号为B37312的黑色男士运动鞋。
经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34元。
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物品图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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