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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行贿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河市**区**街**委**组,住黑河市**街**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0日经孙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6日,孙吴县监察委员会对其解除留置措施。

本案由孙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利用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向黑河市**办申请就近利用黑河市第五小学操场地下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被告人为得到市**办**向某某在项目上的关照,于2015年1月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河市**街营业部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79926100********的银行卡,并向卡内存入人民币5万元。同年春节前,被告人到市**办七楼的向某某办公室,将该卡送给向某某,并当场告知银行卡密码。同年7月5日,在该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下,向某某让**科长汪某某为被告人出具了《单建式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并违规签批。后卡内存款5万元被向某某陆续取出,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向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彬

检察官助理:张华茹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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