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蔺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座**室。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蔺某某建立“某某”微信群,在群内谎称能在海外代购化妆品、药品,作案七起,骗取杨某某、李某甲等人钱款共计12189元。案发后,被告人蔺某某亲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减肥药、皮带为由,骗取杨某某钱款428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护肤品为由,骗取赵某甲钱款4307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化妆品、牙膏等物品为由,骗取田某钱款56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化妆品为由,骗取姜某某钱款360元。
5、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化妆品为由,骗取冯某某钱款524元。
6、2019年6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女士包为由,骗取白某某钱款640元。
7、2019年6月,被告人蔺某某以能在海外代购化妆品为由,骗取李某甲钱款1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蔺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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