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1020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被西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被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被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吸食毒品, 2017年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二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 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蔺某某短信联系葛某某向其贩卖冰毒,葛某某向蔺某某微信转账毒资****。后蔺某某让丛某(另案处理)联系卖毒人“某某”(姓名不祥),二人开车到甘井子区**附近接上“某某”,又到甘井子区**路附近“某某”拿到毒品交给蔺某某,后“某某”离开。蔺某某从该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抠出部分装入一密封袋中,丛某将该袋白色晶体装入包内。当日11时许,被告人蔺某某开车同丛某到甘井子区**路**宾馆,蔺某某下车到202房间将冰毒交给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净重0.33 克。同时公安机关在**宾馆门前轿车内将丛某抓获,从其随身背包内搜查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净重0.28克。经鉴定,上述二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缴获冰毒共重0.61克,已被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检斤笔录、通话记录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葛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蔺某某及同案犯丛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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