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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号,现住沐川县**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沐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期间,蔺某某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后,在沐川县**镇(原**乡)**村**组**号“**装饰”的门市内,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射钉器和钢管焊接成一支射钉枪,将该支枪支带回原沐川县**乡**村**组的住宅放置于楼梯间下一段时间后,蔺某某因担心发生意外情况,2019年1月的一天将射钉枪、射钉弹及蔺某某妻子王某甲的爷爷王某乙(2018年已死亡)遗留的钢珠、羊角等违禁品藏匿于原沐川县**乡**村**组王某丙林地内的石头缝隙内。2020年9月1日,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民警在蔺某某的指认下,于王某丙林地处查获一支木柄火药枪(经指认为王某乙藏匿)、一支射钉枪,一百一十七颗射钉弹、一瓶钢珠、一个羊角。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蔺某某制造的一支可疑枪支和另外一支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非法制造1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在办案民警盘问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前往藏枪地点交出枪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贵华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蔺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沐川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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