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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牛圈二楼的竹篾制楼板上查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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