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17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二楼上通楼梯后衣柜边查获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1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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