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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某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蔺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601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蔺某甲捡到蔺某乙的OPPO牌手机,蔺某甲将该手机带回家中通过手机内蔺某乙的驾驶证信息将该手机内微信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并从微信绑定蔺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四次提现23700元。1月22日、23日,蔺某甲多次以红包、转账的方式从蔺某乙手机微信内转款11900元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内,期间因蔺某乙手机号码欠费,蔺某甲三次向蔺某乙手机号码微信充值698.6元话费。1月23日晚,蔺某甲在得知蔺某乙已报警后表示愿将蔺某乙的手机及钱归还给蔺某乙,并将蔺某乙微信账户内剩余的1125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至蔺某乙妻子的微信账户内。1月24日,蔺某甲委托蔺敏归还了蔺某乙的手机并退还给蔺某乙1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蔺某丁、蔺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蔺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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