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蔺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2********,汉族,小学四年文化程度,**实业有限公司**,现住天津市**庄**站(户籍所在地:克东县**乡**村**组**号)。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2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8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蔺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黑B****8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昌盛乡直南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昌盛乡中学东北墙角南12.6米处时,与迎面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男,63岁)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被害人蔺某乙(男,殁时55岁)死亡、王某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蔺某乙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撞击,造成颅脑损伤而致死亡。经克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蔺某甲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蔺某乙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蔺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克东县境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诊断书、诊断书等;
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健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蔺某甲被取保候审中;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