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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蔺赵存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15

被告人蔺赵存,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号。被告人蔺赵存曾因偷盗,于1991年9月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9日释放。被告人蔺赵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赵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蔺赵存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盗窃6次,共窃得现金人民币410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33床病房内,窃得袁某某的现金300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41床病房内,窃得任某某的现金400元。

3.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6床病房内,窃得程某某的现金800元。

4.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20床病房内,窃得卢某某的现金1500元。

5.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21床病房内,窃得朱某某的现金600元。

6.2020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蔺赵存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0楼42床病房内,窃得陈某某的现金5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蔺赵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蔺赵存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蔺赵存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赵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赵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赵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蔺赵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蔺赵存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1022

附:

1.被告人蔺赵存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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