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垦利区**公司**厂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公寓楼**室。2010年7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广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三人事先预谋采取用弹弓打碎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薄某某和陈某某负责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张某甲负责提供砸车玻璃使用的弹弓、钢珠等作案工具、为薄某某、陈某某提供交通工具、打听被害人被盗后情况。三人实施盗窃的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将预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弹弓、钢珠交给被告人薄某某,并驾驶鲁*****的现代牌轿车将薄某某送至**市场附近等候陈某某,4月29日凌晨,陈某某、薄某某开始实施盗窃。二人在垦利区**小区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刘某某鲁*****奥迪A6车车玻璃,盗窃未果,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483元;在**大厦楼前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单位山东**有限公司鲁*****帕萨特车车玻璃、东营市**有限公司鲁*****丰田车车玻璃,盗窃未果,经鉴定鲁*****车玻璃价格为107.44元、鲁*****车玻璃价格为900.60元;在**小区南门**路路边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李某甲鲁*****奔驰车车玻璃,盗窃未果,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872.96元;在**小区138号楼楼下路边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李某乙鲁******迈腾车车玻璃,盗窃未果,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162.35元;在**小区13号楼下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马某某鲁******现代牌轿车车玻璃,盗窃未果,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117.48元;在**小区**号楼南侧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张某乙鲁*****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车玻璃,在车内盗窃3.5万元钱和两条荷花牌香烟、三盒雨花石牌香烟,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840.00元,两条荷花牌香烟价格为840.00元。薄某某、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3.5万元钱分给张某甲2500元。
2、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现代牌轿车,将被告人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送到垦利区**小区,准备实施盗窃。薄某某、陈某某在**小区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杨某某鲁*****丰田兰达越野车车玻璃、被害人王某甲鲁*****别克商务车车玻璃,均盗窃未果,经鉴定鲁******、鲁******、鲁******车玻璃价格分别为287.95元、884.00元、291.64元。
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现代牌轿车,将被告人薄某某送至**市场,准备实施盗窃。薄某某在垦利区**小区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娄某某鲁*****长安CS75车车玻璃、被害人秦某某鲁*****大众牌途昂SUV车车玻璃、被害人樊某某鲁*****广汽传祺GS4车车玻璃、被害人于某某鲁*****大众途观SUV车车玻璃、被害人张某丙鲁*****吉利远景X1车车玻璃、被害人张某丁鲁*****黄海越野车车玻璃,均盗窃未果,经鉴定鲁******、鲁******、鲁******、鲁******、鲁******、鲁******车玻璃分别为130.05元、446.40元、123.67元、181.45元、121元、69.16元;用弹弓和钢珠打破被害人王某乙鲁*****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车玻璃,在车内盗窃305元现金,经鉴定车玻璃价格为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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