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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招远市**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7时16分许,被告人薄某某驾驶鲁******轻型货车沿招远市**镇**村村村通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时,车辆前部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辛某某相撞,致车损,辛某某伤,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辛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薄某某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薄某某拨打120、122,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3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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