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街道**村,住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薄某某驾驶鲁******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7线89千米+800米里程碑附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门某某驾驶的无牌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122接处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扣的证言;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居住于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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