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赉诺尔区院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被告人薄某某驾驶已报废的蒙E*****号“长铃牌”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扎赉诺尔区灵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北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蒙E*****号“长铃牌”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安通【2020】毒司鉴字**号);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拘役两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立华
检察官助理 白玉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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