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安国市人,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国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市**路**号农发行家属院**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24401963********。2017年5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55分,被告人薄某某驾驶冀F******号灰色本田轿车沿河陇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常庄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二页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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