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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宏景苑门口处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处的王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4.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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