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9时许,薄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E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路**公里加**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吸气式酒精检测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50毫克,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薄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26.3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查获经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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