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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77号

被告人薄某某,无曾用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小学文化程度,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有工作单位,现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组,没有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2时55分许,薄某某驾驶豫QU****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安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段附近处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无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执勤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照片2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证明;

2.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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