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薄某某因绿化问题与他人在本市杏花岭区**小区内发生争执,后有人报警。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派出所民警曹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等人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要求被告人薄某某进行身份登记,被告人薄某某辱骂民警并将出警登记表打落在地,用拳头将曹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殴打曹某某胸部。辅警陈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薄某某又用手将陈某某的双手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骈俏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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