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前,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薄某某用拳头殴打马某某嘴部。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外伤致2枚牙齿缺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薄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 璨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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