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薄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82********,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 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薄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与被害人袁某某因地下室管道维修问题发生争执,后追至保安室内与袁某某继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薄某某在冲突中用脚踢伤被害人袁某某的左手,经鉴定,袁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继刚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53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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