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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路**楼**楼增**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薄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市场因摊位占地问题与被害人郑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薄某某使用卖炒酸奶的小铁铲将被害人郑某甲面部左眉弓处等处划伤,致多个创伤瘢痕。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薄某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8月24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里**楼**-**-**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343****。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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