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薄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居委会南邻**仓库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尹某某停放在此处未拔钥匙的一辆白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1631元)盗走;
2、201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薄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街**餐馆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高仕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薄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号**店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张某乙停放在此处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729)盗走,后被失主拦截并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薄某某抓获。
以上,被告人薄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3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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