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被告人薄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公司**厂**楼茶水间,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存内务柜内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和身份证,后于次日上午,至苏州市吴中区**幼儿园楼下建设银行ATM机,通过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号试出银行卡密码,从卡内取出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百元面额现金65张等物证(照片);
2.银行取款短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清点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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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万 伟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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