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薄某某,外号“大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现住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3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乳名“大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招远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街道马庄河村**号,现住招远市城南东区**号楼**单元502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招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招远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薄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汽油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入汽油,向被告人孙某某及吴某某、冯某等人出售,至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从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处购进汽油并转售他人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薄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金额达33万余元,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金额至少13万余元,获利至少1万余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薄某某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吴某某、冯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散页材料一宗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被告人薄某某、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各7000元现暂存于招远市公安局财政账户,扣押汽油现存于招远市公安局。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