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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赌博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月21日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由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薄某某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牛牛”,后改名为“开始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薄某某作为群主负责控制管理该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转发“斗牛”的网络游戏链接,组织参赌人员以游戏输赢的结果规则进行投注赌博,游戏规则分为6人房间12局一组和10人房间24局一组,每组游戏结束发布“斗牛榜”,参赌人员根据斗牛榜分数,由输家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至薄某某的微信账号,薄某某按照12局一组、24局一组分别抽取榜单第1名赢家15元和25-30元房费,然后再将赌资转至赢家微信账号。截至2018年11月案发,薄某某共接受赌资数额累计251万余元,实际参赌人数累计6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举报信、到案证明、前科证明、“薄某某财付通注册信息交易流水分析报告”、“牛牛”群成员信息、“牛牛”群微信聊天截屏、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25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广平县检察院视频远程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的全程录像光盘1张;

5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存储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贡建民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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