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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4********,汉族,初中,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捕前住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薄某某先后使用微信号“woaini-521--1314-21”(后变更为“ZCLMJ888888”)、“wy166889999999999”与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燕新市场院内灌装生产假北京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从燕郊购进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向李某某等人销售,其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货物托运单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薄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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