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4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12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014年,被告人薄某某在五常市**镇**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45.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林地承包合同等;
2.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薄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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