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80号
被告人薄某甲(曾用名“薄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顶**KTV督导,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村**组。2014年4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8月18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云顶**KTV督导,户籍在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顶**妈咪助理,户籍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张某乙、程某某、刘某某至上本区江学路东明广场的丽元酒店分别与邹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以下币种同)、550元、300元。
2020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伙同王某甲,介绍一黑衣女子至本区榕港万怡酒店与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薄某甲、张某甲分别从中获利251元、249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三人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3日凌晨,其、刘某某及另一名女子由一辆红色轿车送到丽元酒店门口,和另外一辆车上下来的三名男子碰头,三名男子对其等三人进行挑选,之后便一起进入酒店,其和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系付某某)进入了一间房间,付某某先转了1,800元嫖资给其,其转了1,320元介绍费给刚子,然后就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3日凌晨,刚子(经辨认系王某甲)接了其、张某乙和程某某一起去了后街丽元酒店。到酒店门口,另一辆车子上下来三名男子,三名男子对其三人进行挑选,然后一起进了酒店,其和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系王某乙)进了一间房间,王某乙先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800元嫖资,其给王某甲转了1,320元介绍费,然后其就和王某乙发生了性关系。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8月左右,刚子(经辨认系王某甲)问其要不要做出台业务,其同意了,从那个时候其开始出台卖淫。2020年7月3日凌晨,张某甲联系其说云顶国际KTV有三名客人想找小姐嫖娼,问其愿不愿意出台,其答应了。过了30分钟左右,王某甲开一辆红色的轿车到榕港万怡酒店和其汇合,车上有三个女孩,几分钟后,张某甲开车带了三名客人过来,三名客人各挑了一个女孩。王某甲开车带着三个女孩,张某甲开车带着三名客人去了丽元酒店。开好房之后,其跟着一名客人(经辨认系邹某某)进了房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其提议加700元包夜,客人同意了,二人就继续发生性关系。开始的价格是1,800元,后来客人又加了700元包夜。其二次都是通过微信扫码收取的,之后转给王某甲1320元。王某甲主要负责联系女孩子出台,并且开车接送女孩子出台,张某甲主要负责介绍客人出去找小姐出台进行嫖娼,并且开车送客人到指定的酒店,他们二人都会拿一部分好处。经辨认确认,程某某就是当日和其一起去酒店给嫖客提供性服务的女子。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日22时许,其、邹某某、王某乙一起在云顶国际会所唱歌喝酒。应该是邹某某跟领班(经辨认系谢某甲)说了一下,让她安排一下。然后三人就走了,三人跟着谢某甲一起到一辆车上,谢某甲说都安排好了,跟着司机(经辨认系张某甲)走就行了。然后谢某甲就走了,司机开车,其等到了一个酒店门口,一辆车上下来三个女的,其三人选了一下,一人带一个去酒店开房了,在房间里其和这名女子(经辨认系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其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了1,800元。经其辨认确认刘某某就是当天三位小姐中的一位。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3日凌晨,其与邹某某、付某某在云顶KTV内喝酒,后来有人提议去找小姐,过了一会一名女子进来和其朋友说了几句话,其朋友说安排好了。其等就离开云顶KTV,该女子将其等带到门口,一名男子(经辨认系张某甲)开车送其等到一家酒店,另一辆车送来了三名女孩子,其三人分别挑好了女孩子,不知道什么原因换了家酒店。到第二家酒店之后,其三人跟着三个女孩子上楼,分别跟一名女孩子进了房间,在房间里,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女孩子转账1,800元人民币,然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日21时许,其、王某乙、付某某到云顶KTV唱歌,去之前其与该KTV妈咪小敏(经辨认系谢某甲)联系好了,其问谢某甲有无出台小姐,就是有没有卖淫小姐的意思,谢某甲说有的。7月3日1时许,谢某甲说安排好了,就带着其三人上了一辆车,驾驶员是男性,谢某甲说是自己人。路上司机介绍说嫖娼1,800元一次,后驾驶员将其三人送到了一家五星级酒店门口,接着过来了四、五个女孩子,其三人各自挑选了一名女孩子,然后去了附近另一家宾馆。三名女孩子各自开好房间后,带其三人分别进了房间,其和其选的女孩子进入房间后,先通过微信扫码方式给该女孩子转账1,800元,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子提出加700元包夜,其同意了,其又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给该女孩子转了700元。王某乙、付某某也各自支付了1,800元嫖资。
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9日23时许,其一个人在云顶KTV唱歌,其想找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就让薄某乙(经辨认系薄某甲)安排女孩子,后来张山(经辨认系张某甲)送其去了榕港万怡酒店门口,张某甲叫人带来了三个女孩子,其在酒店门口挑选了一个,用手机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嫖资给张某甲,然后其带着这名女孩子进入酒店房间,但因为酒喝多了,不记得是否和这名女孩子发生性关系了。
8.微信信息、转账记录证实,嫖资支付及分配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及截图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出入酒店开房、进出酒店房间的情况。
10.现场照片证实,丽元、榕港万怡酒店概貌。
1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处分别扣押手机一部。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800元;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901元;谢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0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均系被抓获到案。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自然身份情况。
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薄某甲的劣迹情况及涉案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5.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伙同他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六册、补充证据七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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