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薄某甲,乳名“聪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营市利津县**镇**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薄某乙,乳名“明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营市利津县**镇**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宋芳坤、张乃倩(以上二人均已判刑)为牟取利益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收贷,并以此为业,逐渐形成了以其二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等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公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唆使、纠集他人有组织地对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牛某某、刘海彬、王春三、于某某等人公然采取跟踪、滋扰、哄闹、聚众造势、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恐吓手段及非法拘禁手段追索贷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害人兰某某多次向宋芳坤和张乃倩借款,后双方因还款本息金额问题产生纠纷。2017年下半年至12月期间,宋芳坤和张乃倩两次组织薄某甲、薄某乙等人以跟踪、纠缠、滋扰、拉挂横幅等手段进行恐吓,逼迫兰某某还款。
(二)被害人李某某是兰某某向宋芳坤、张乃倩借款的担保人。2017年9月21日晚,宋芳坤、张乃倩组织薄某甲、薄某乙等人到李某某位于陈庄镇熙瑞豪庭的家中,以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恐吓,逼迫李某某还款。
(三)被害人陈某某曾为兰某某、巴占文向宋芳坤、张乃倩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宋芳坤、张乃倩多次带领薄某甲、薄某乙等人对陈某某采取纠缠、到陈某某的商场聚众造势、拉挂横幅等手段进行恐吓,逼迫陈某某还款。
(四)被害人彭某某曾为王忠春向夏芳蕾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宋芳坤、张乃倩以受让夏芳蕾的债权为由,多次组织薄某甲、薄某乙,并纠集他人对彭某某采取跟随贴靠、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恐吓,逼迫彭某某还款。
(五)被害人牛某某曾为刘家富向宋芳坤、张乃倩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宋芳坤、张乃倩多次组织薄某甲、薄某乙,并纠集他人对牛某某采取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恐吓,逼迫还款。
(六)被害人刘海彬为夏芳蕾向宋芳坤、张乃倩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宋芳坤、张乃倩逼迫刘海彬写下借据作为担保借款的利息;2017年10月9日至11日,连续三天组织薄某甲、薄某乙等将刘海彬叫至绿洲醇公司等地,纠缠逼迫还款。
(七)2015年3月,被害人王春三曾向宋芳坤、张乃倩借款300万元。2016年,宋芳坤、张乃倩组织薄某甲、薄某乙,并唆使他人等对王春三采取纠缠、滋扰的手段进行恐吓,逼迫还款。
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于某某曾为王树青向宋芳坤、张乃倩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后因于某某无力偿还,2014年4月8日至18日,宋芳坤、张乃倩为逼迫于某某筹钱还款,组织薄某甲、薄某乙等人将于某某从家中带走,白天带其筹钱,夜间拘禁在利津“大恒之星”宾馆、东营市东营区“客林宾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二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薄某甲系抓获归案,在寻衅滋事罪中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在非法拘禁罪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盛永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薄某甲、薄某乙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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