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薄芳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02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芳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薄芳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北新区112国道南侧宁河区小龙民用废品回收厂,进入曹某某屋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薄芳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北新区强亮镀锌板出售加工厂,进入王某某屋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薄芳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联发砂石料厂,进入赵某某屋内实施盗窃,后从堂屋黑色长袖外套口袋内将人民币200元盗走。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薄芳明来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青线永旺饲料厂,进入付某某屋内实施盗窃,从卧室皮包内窃得人民币400元后,当场被付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薄芳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芳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芳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芳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薄芳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保良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薄芳明现羁押在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共12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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