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薛丹(曾用名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丹因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丹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薛丹在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实施诈骗作案7起,骗得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20770元,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球或购买彩票等。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薛丹谎称自己是教育培训机构合伙人,有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的孩子进入**小学、**中学读书,以走关系、请吃饭、交学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2170元。
2.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薛丹谎称自己是**中学老师、教育局工作人员,有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的孩子进入**中学读书,以走关系、报名费、伙食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930元。
3.2020年8月6日至8月10日间,被告人薛丹谎称自己是教育局工作人员,有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汪某甲的孩子进入**中学读书,以向学校捐助空调、交学费、交保险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人民币7170元。
4.2020年8月7日至8月8日间,被告人薛丹谎称自己是教育局工作人员,有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的孩子进入**中学读书,以报名费、走关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5.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薛丹谎称自已是教育局工作人员,有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的孩子进入**中学读书,以报名费、走关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5000元。
6.2020年8月22日至8月23日间,被告人薛丹谎称其熟悉湖塘**小区的物业人员,可以帮被害人戚某某物业费打折,骗得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3000元。
7.2020年3月间,被告人薛丹谎称在溧阳市**中心**大楼施工的苏州**有限公司欠其水电工程款、经劳动仲裁后该**大楼里的空调等物资将以物抵资的形式归其所有,其可以将这些物资卖给被害人陆某某,以支付预付款、交法院执行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出具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丹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
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薛丹在溧阳市**中心**大楼内,趁无人之际,将该大楼内属于江苏**公司的价值人民币64260元的**空调室内机共12台搬至负一楼电梯出口处,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某。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丹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丹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丹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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