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居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麻花”),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逮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街**宾馆**号房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逮捕前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街**街坊**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汉板”),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逮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街**街坊**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之丕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斤人民币140-280元的价格贩卖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被告人张某某给其转账的毒资共计人民币229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从被告人薛某某手里以每斤人民币140-280元价格购买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后在自己家里用印有“满口香”、玉米图案的塑料材质透明分装袋将“老羊油”以每小袋约20克的重量进行分装,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10月15日共四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以每小袋人民币15-20元的价格出售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8200元,2018年5月30日、2018年9月24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6日共四次向韩某某、张某某以每小袋人民币17-2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7100元。侦查机关在张某某住处查获毒品“老羊油”2包,经称重重量为23.1克,经委托取样和定性分析检验鉴定,送检样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两人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向潘某某、姜某某、高某某、苏某某、温某某、杜某某、蔚某某、李某某以每小袋30元的价格多次出售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被告人李某某和顾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5230元。侦查机关在李某某、顾某某两人住处搜查查获毒品“老羊油”4包,经称重重量为70.44克,经委托取样和定性分析检验鉴定,送检样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型号INE-A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型号DLA-A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VIVOX9S手机一部、型号M1804粉色小米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页面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苏某某、潘某某、姜某某、高某某、温某某、杜某某、蔚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搜查、辨认、毒品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提取的语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含咖啡因的固体物(俗称“老羊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李某某、顾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春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居民组,电话:1783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5张。
4.手机4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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