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薛佳晨,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高新区**镇**花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告人薛晨佳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佳晨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佳晨,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佳晨于2020年10月20日晚,进入苏州市吴中区**镇**名园**幢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砸碎一楼窗户玻璃后离开。后被告人薛佳晨于次日6时许,再次翻窗进入张某某家中藏匿,待张某某的丈夫离开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某将其支付宝内人民币50000元转入本人账户中,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薛佳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部分赃款,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剩余赃款。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薛佳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佳晨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佳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佳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佳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佳晨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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