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薛俊现,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现暂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俊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04时57分许,被告人薛俊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红色“三枪”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天津市渌水道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渌水道微山路公交站牌前时,适遇被害人郑某甲驾驶无号牌绿色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薛俊现车辆前部右侧与郑某甲车辆前部相接触,造成郑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俊现驾车逃逸。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民警将薛俊现抓获归案。后郑某甲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19年3月30日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营养不良等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薛俊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俊现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未达成调解协议,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薛俊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俊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俊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强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俊现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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