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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健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薛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大城县**镇**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薛健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手机微信上注册的亿弘乐购微信小程序,虚构低价销售中石化加油卡、京东购物卡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认定其具体涉案行为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薛健以人民币2700元向被害人邢某某邮寄三张面值为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作为诱饵,从而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信任。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邢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被告人薛健欲购买打折中石化加油卡,后其按照被告人薛健要求,通过亿弘乐购微信小程序平台支付定金人民币共计1300元,后其通过被告人薛健发送的付款二维码及银行卡账号转账支付尾款人民币208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2100元均进入被告人薛健名下广发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薛健拒不向被害人邢某某邮寄油卡且拒不联系被害人。

2、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薛健将按照原价购买的京东购物卡多次以9折、85折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以此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同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薛健以开展“双十一”活动以及商品将下架为由多次联系被害人刘某某要求订购购物卡,后刘某某被骗先后向被告人薛健名下的广发银行转账人民币771600元用于订购京东购物卡,期间被告人薛健以物流紧张、故意向被害人邮寄卡内无任何钱款的中石化加油卡等方式继续骗取刘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薛健拒不向被害人刘某某邮寄购物卡并拒不联系被害人。

3、2019年11月1日至2日,犯罪嫌疑薛健以销售低价京东购物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收取京东购物卡预定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900元。后被告人薛健拒不向被害人王某某发货并拒不联系被害人。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薛健以低价销售打折中石化加油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同年11月1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薛健以收取加油卡预定费为由分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68600元。期间被告人薛健以故意向被害人邮寄卡内无任何钱款的中石化加油卡的方式继续骗取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薛健拒不向被害人发货且拒不联系被害人。

5、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薛健以低价销售打折中石化加油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同年11月1日,被告人薛健以收取加油卡预定费为由分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150元。后被告人薛健拒不向被害人发货并拒不联系被害人。

综上,认定被告人薛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7935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薛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个人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剑锋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薛健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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