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薛先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先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薛先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薛先博在本市海淀区冷泉村“百旺032路1北1”电杆南侧,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冀EZE****)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前方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59岁)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先博找其表哥支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顶替自己为肇事驾驶人,被告人薛先博逃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薛先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且薛先博存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薛先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薛先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先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先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先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志泰
代理检察员:贾 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先博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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