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薛刘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才宽,云南云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刘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刘东的爷爷薛某甲和被害人薛某乙系亲兄弟,两家人长期存在矛盾。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薛某乙与薛刘东两人在宜良县北古城镇小薛营村薛利住宅旁巷道内发生打架,导致薛某乙头部受伤,2019年12月6日,薛某乙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薛某乙系被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刘东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19年11月29日16时许,薛刘东辨认能力不全,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薛刘东家属与薛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薛某乙家属对薛刘东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居民死亡殡葬证、户口注销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薛某丙、刘某某、薛某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薛刘东的供述;4.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体表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刘东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刘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刘东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薛刘东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刘东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之间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良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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