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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薛刚,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68********,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总裁,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段**号楼**层**号,住所地开封市**大学家属院老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刚于2017年3月份受聘至朱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裁,负责“**商城”管理运营与市场推广,并召集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云吃货商城市场推广团队,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宣讲会、一对一宣传等方式对外介绍云吃货商城消费、创业、投资板块吸收他人资金。其中投资板块中的商城合伙人机制包括高级合伙人(以省划分)、中级合伙人(以市划分)、大众合伙人(以县区划分)。投资1000000元可成为高级合伙人,每月享受所划分省份商城营业额利润10%的分红,同时享受中级合伙人投资金额40%的加权分红,享受大众合伙人投资金额20%的加权分红;投资500000元可成为中级合伙人,每月享受所划分市区商城营业额利润15%的分红,享受大众合伙人投资金额40%的加权分红;投资100000可成为大众合伙人,每月享受所划分县区商城营业额利润25%的分红和享受云吃货商城100000元产品。此外,各级合伙人可介绍其他合伙人加入云吃货商城,并享有其投资金额10%的奖励。

从2017年3月至案发前,朱某某在被告人薛刚及其团队的宣讲、推广下,通过虚构公司发展前景,以能获取高额分红和北京**酒业有限公司原始股份的购买资格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商城合伙人项目,并以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35人签订《云吃货商城项目合伙协议》,吸纳合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7600000元。其中以高级合伙人名义吸纳陈某某等11人人民币各1000000元;以中级合伙人名义吸纳龚某某等10人人民币各500000元;以大众合伙人名义吸纳肖某某等16人人民币各100000元。朱某某通过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以上商城合伙人发放2017年8月至10月的分红共计人民币824547.42元。经查,商城合伙人投资款大部分汇入了朱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投资款均没有在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账。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薛刚被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9日被临时羁押在长垣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吃货商城项目合作协议、汇款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刚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5、辨认、远程勘验、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静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刚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电子卷宗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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