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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碑林区分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于2019年6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薛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在福建省福清市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其儿子薛某甲(另案处理)经营棉花厂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支付1.5%-50%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薛某某先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向被害人林某甲、郑某甲、陈某甲、薛某乙、郑某乙、陈某乙、何某甲、林某乙、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陈某丙、何某己、林某丙、何某庚、何某辛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400多万元,期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资金人民币1100多万元。至2019年,被告人薛某某造成上述被害人的资金人民币1300多万元无法返还。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借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林某甲、陈某甲、郑某甲、郑某乙、何某戊、何某辛、何某丙、林某乙、陈某丙、何某乙、张某某欠、何某丁、何某己、林某丙、何某庚、何某辛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400多万元,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多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倪秋玲

2019年12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计599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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