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王忠华(自报),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缅甸**矿山。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坤,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镇**村委**幢**号。因涉嫌运输毒品,2018年12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忠华、薛坤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2时许,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案件侦查队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开展日常走访摸排工作,在对**酒店住宿人员进行摸排时,发现名叫余某某的女子通过美团软件购买了**酒店**房间、**房间。民警在对**房间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薛坤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发现一把车钥匙,从该酒店停车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微型车,从该车后排座位下,查获外用黑色背包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包净重11778.81克,平均含量12.0%。2018年12月12日23时许,民警在**酒店**房间将被告人王忠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量毒品笔录、提取毒品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华、薛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华、薛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忠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所取的作用较大,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速萍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忠华现羁押于澜沧县公安监管医疗区,被告人薛坤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胺11778.81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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