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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坤松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薛坤松,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村委会上******号,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因吸毒,于2015年3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坤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薛坤松驾驶摩托车至被害人周某甲位于临海市**镇**村**号住处,采用撬窗户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取人民币5元,后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薛坤松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随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薛坤松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坤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坤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坤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坤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丹芬

检察员助理:汪洋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薛坤松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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