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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天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薛天,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2014年9月28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5日假释。曾因盗窃于2018年5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天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小牛牌黑色电动车一辆,并存放于徐州市泉山区**巷**号院内,后被害人孙某某根据车辆定位将该车找回。经认定,该车辆价值582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薛天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小牛牌电动车物证等照片;

2.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天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薛天辨认盗窃及存放电动车地点的笔录;

6.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12

附:

    1.被告人薛天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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