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薛学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楼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小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学强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林小平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戊(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高额利息,在平潭当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纠集同案人何某某、高某丙、念某某、俞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薛学强、施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逐步形成以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系纠集者,同案人何某某、高某丙、念某某、被告人薛学强、施某某、陈某某、林小平等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
一、非法拘禁事实
2009年以来,被害人周某甲、李某某以月息5%向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借款累计人民币9600余万元,后因无力还款及还款数额产生纠纷。2014年10月19日傍晚,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何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周某甲在平潭县**镇**府楼下的**茶店内商谈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后又转至该镇**路的**酒店**房继续商谈。因双方商谈未果,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何某某、高某丙、念某某、被告人施某某等便将被害人周某甲非法控制在该酒店**房,指使同案人俞某某纠集被告人薛学强、陈某某、林小平等人在该酒店六楼摆场造势,阻挠来访人员接触被害人周某甲,并通过控制手机通话、阻挠家属及来访人员会面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周某甲人身自由,以逼迫其尽快偿还高利借贷款项。同年10月2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出警至该酒店**房欲将被害人周某甲带离时,遭到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丙、何某某等人的阻挠。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周某甲被公安民警带离后,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丙组织同案人高某乙、何某某、高某戊、念某某、俞某某、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某、薛学强、林小平等数十人到平潭**集团有限公司门口,拉挂写有“周某甲和**集团及老总周某乙是骗子、欠钱不还”等白色横幅,强行围堵该公司大门并进入一楼大厅,通过摆遗像、设灵堂、敲锣、高音喇叭喊话、言语辱骂等方式吸引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周边路段长时间交通堵塞。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后,同案人高某乙、何某某、高某丙等人仍拒不配合执法,试图冲到该公司二楼扰乱办公秩序,后被依法制止并劝离现场。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应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要求,购买铜锣、高音喇叭等工具并送至上述公司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分发矿泉水给被告人薛学强、同案人刘某某等人,被告人薛学强、林小平到场围观助阵。此后,同案人高某乙、何某某、高某丙、被告人陈某某等又窜至该公司一楼大厅摆场造势,直至当晚21时许被增援的公安民警驱离现场。次日上午,同案人高某乙、何某某再次组织同案人高某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到该公司哄闹滋扰。事后,同案人高某丙等人将闹事过程发到网上散布,严重影响该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薛学强伙同同案人魏某某、王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平潭县**镇**庄**号、**庄**号等多个地点设立赌场,雇用同案人宋某某等人负责协助现场管理、望风,组织张某某、高某丁等数十人利用扑克牌以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19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同案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并查获赌资、对讲机及扑克牌等物。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平潭县环岛路坛南湾路段被抓获到案。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薛学强在平潭县**镇**安置房**号楼**室被抓获到案。同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林小平在湖南省湘阴县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学强、施某某、陈某某、林小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学强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小平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晋雄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学强、陈某某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小平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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